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黔学位办〔2018〕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具有我校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函授、业余)学籍或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考籍的学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的水平。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于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一年以内)。当年未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者,以后不予补授。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能够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和核心要义。符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以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为保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八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外国语,该成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申请学位的学生须参加我校组织或认可的外国语课程考试。成人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考试者,可免考外国语,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须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本人申请学位日期与通过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考试举办单位统一核发合格证。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获得合格证的时间与申请学位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其他条件须符合我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3.根据其他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受理申报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课程(外国语)考试报名的时间具体详见每年考试报名通知。成高学生和自学考试考生本着自愿原则,凭有效身份证到相应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申报学位,凡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和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考籍的考生,都可以在取得学籍和考籍后当年至申请学位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经外国语考试合格并获得合格证后,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并交验以下审核材料:
1.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免试科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成高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一年以内学生);
5.学业考核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成高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以上且补考课程不超过4门,自考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6.毕业论文原件及查重报告(毕业论文成绩80分以上,使用我校指定的论文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查重率低于20%);
7.照片(与毕业证照片相同的蓝底2寸照片两张及电子版照片)。
第十五条 申报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备齐前条所列的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报手续,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核后,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学校学位办提交学位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受理初审工作在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十七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校学位办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完成后30天内将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第十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所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需注明“成人”字样。
第二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审核部门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4年起施行,《贵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筑院发字〔2009〕57号)自行废止。
一审:兰俊雄
二审:杨利军
三审:何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