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高校应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要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从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
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第一条高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依照本指引进行。
第二条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
(二)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四)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第三条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二)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三)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见表1);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参考要点见表2)并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汇总表见表3)。
(三)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统筹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
第六条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七条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